两店不能“共用”一证

【案例】

近期,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辖区内一家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当即对涉事店铺开展检查。经检查,该店铺内没有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店内确实在销售真品卷烟。

店铺负责人陈女士告诉执法人员,自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应属于无证销售。执法人员经询问了解到,原来陈女士与丈夫在相城区经营两家便利店,一家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店尚未办理许可证。由于该店铺周边人流量大,卷烟需求大,她就把另一家店的卷烟拿到该店销售。

经调查核实后,执法人员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陈女士认为其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构成无证经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陈女士虽持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但仅限在持证店铺内经营卷烟,其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仍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作者单位:江苏苏州相城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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