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案例】

甲某去买房,在朋友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房,后与房主一番讨价还价后,确定了房屋价格。为了确保房屋成交,甲某便向房主支付了定金,收到了一张写有“今收到甲某位于xx小区的X号房屋购房订金50000元”的收据,并与房主约定次日签订购房合同。

次日,房主夫妻商量后决定不予出售,甲某便要求房主赔付双倍定金,房主却只答应退回其收取的5万元。

甲某能凭借收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因此,定金在法律上是一种担保方式,订金以预付款的方式存在,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违约后果完全不一样。甲某在房主违约后只能收到其交给房主的5万元。如果写成定金,房主则需双倍返还。

作者单位:浙江浦江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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